2014年10月5日 星期日

中國無效宣告決定與專利侵權判決書之執行關係

中國專利制度中,有與台灣舉發以及美國inter parte review和ex parte reexamination制度相近似的規範,那就是無效宣告。但是它的整體流程與規定,貼近於台灣的舉發而非美國的制度。兩岸專利法均規定專利權人自己 不可以對自己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這是與美國最大的不同點。
中國大陸的無效宣告係由中國知識產權局的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屬於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專利侵權判決係由司法體系的人民法院作 出判決,進而進行判決中所裁定的強制執行項目。二者分屬行政與司法的管轄機關,當司法判決的強制執行與行政機關無效宣告間,發生重疊狀況時,該如何處理 呢?對於專利權人的權益又應如何看待?這時候就必須先看看二者的時間點了!

中國專利法第17條第2款有規範,無效宣告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經執行完畢的專利侵權判決書,不 具有追溯力。此規範目的在於:第一,保證被控侵權人的正當利益,防止專利權藉無效的專利權獲取不法利益;第二,維持已經形成並穩定的社會秩序。由於無效宣 告是專利權自始無效,所以時間點就非常重要,但是是用哪一天作為判斷時間點呢?
與無效宣告相關的日期有三:一為無效宣告決定日、二為無效宣告的發文日,三為無效宣告的送達是日。確定無效宣告時間點應考慮 的因素有三:第一,時間點應有對世性,所以時間點應是社會公眾均可得知並明確知曉的時間點,第二,是一個確定的時間,不容隨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因素而變動, 第三,該時間應是較早具有法律意義的時間點,盡量增加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發揮溯及效力的機會。決定日係無效宣告決定的作出日,在無效宣告的審查決定書中 會有記載。而發文日係專利複審委員會向當事人發送決定書的時間,為送達開始的時間點,此時間也在無效宣告的審查決定書中會有記載。最後的送達日是當事人收 到無效宣告決定書的時間,是提起行政訴訟時間的起算點,此時間點並未記載於決定書中,而是依據送達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由此可以清楚看出,送達日會因為送達人的因素而有不同,而發文日,也會因為發文工作人員的作業疏失而變動。所以決定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的時間點,是以無效宣告決定書的決定日為準。
因此,專利訴訟中被控侵權行為人,應注意時間點的掌握,若確認對方專利權有無效宣告的機會時,不可拖延時間,應立即向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的審查,避免因人民法院判決後的強制執行結束時間點早於無效宣告的決定日,而肇生無法回溯的惡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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