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救世主還是魔鬼?串流音樂平台讓音樂創作者又愛又恨

美國鄉村流行音樂小天后泰勒絲(Taylor Swift)時隔兩年,終於在201410月底推出全新個人第五張專輯:1989。這張讓千萬歌迷引頸期盼的新專輯,上市的第一天全美就賣出超過60萬張,首周的銷售量超過130萬張,不僅刷新了她個人的銷售紀錄,更讓泰勒絲成為第一位連續三張專輯,首周全美銷售超過百萬張的歌手。小天后的魅力果然真是無可抵擋!

然而,比專輯熱賣程度更令人吃驚的是,112日泰勒絲宣布,因為串流音樂平台Spotify付給歌手的酬勞太不合理了,她決定將所有專輯從Spotify無限期下架。在接受美國時代雜誌專訪時,泰勒絲提到:我認為藝術應該是有基本價值的,但當我把我的音樂放上Spotify的時候,我感受不到這個價值。


圖一:20141124日出版的時代雜誌以泰勒絲為封面人物 
圖片來源:時代雜誌 http://time.com/3583129/power-of-taylor-swift-cover/

此起事件在美國流行音樂界掀起軒然大波。泰勒絲17歲出道以來,短短七年間,橫掃鄉村與流行音樂界,無人能及,成為目前美國30歲以下年輕人最喜愛的女歌手。至今她已累積得到7座葛萊美獎,15座美國音樂獎,11座鄉村音樂獎,連續三張個人專輯,推出首周就賣超過100萬張。像泰勒絲這樣身分地位的歌手,公開對串流音樂平台說NO,自然引起極大的關注。其實泰勒絲不是第一個對抗Spotify的音樂人,之前曾有其他歌手表達對Spotify這類的串流音樂服務平台的不滿,但因為不是主流歌手,並沒有受到太多的矚目。泰勒絲決定自Spotify下架的事件發展至今,持正反兩面意見的聲音都有,爭議一時之間恐怕難以平息。究竟這事件的背後,隱含了什麼樣的利益糾葛?對音樂創作工作者而言,數位音樂科技發展究竟是助力還是阻力?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MP3的崛起與失敗

首先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數位音樂相關的科技發展。提起數位音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MP3

所謂MP3是一種特別的檔案格式,它的全名是MPEG-1 Audio Layer IIIMPEG(Motion Picture Expert Group)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底下一個專門制定影像處理標準的工作團體,MPEG-1是這個團體所制定的第一代影像處理標準。因為影像包含了畫面跟聲音,因此關於音頻資料的處理,也包含在MPEG-1標準中。

原始的數位音頻或影像資料量非常龐大,MPEG標準制定的目的,是透過壓縮(資料產生端)/解壓縮(播放端)的方式,來節省儲存空間與傳輸頻寬,方便影像資料的傳播。壓縮再解壓縮的過程當中,如果允許丟掉一些不需要,或是感覺不出差別的資料,就可以達到更高的壓縮率。
透過對人類聽覺系統的研究,可歸納出哪些音頻資料是大部分人聽不出來的,MP3標準利用這些知識,對於聽覺系統不敏感的頻率帶,給予較低的解析度,以達到更高的壓縮比。雖然MP3音頻檔,跟原音檔相比,多少都有失真的情況,但這些失真,一般人很難聽得出來,而MP3檔案大小卻可以比原音檔小很多(一般是原CD音檔的1/11)1990年代後期搭上互聯網的崛起,MP3格式檔案開始大受歡迎,其他不同的音樂檔案格式也陸續推出,例如AACWMAFLAC等,數位音樂從此邁向新的里程碑。

然而,MP3檔案的盛行,卻帶來新的麻煩。由於MP3使得音頻檔變小,檔案分享變得非常容易。很快地網路上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許多專門分享MP3音樂的網站,如Napster, mp3.com。只需要簡單的註冊程序,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的透過這些網站,免費下載MP3檔案或上傳分享給其他人。除了省錢外,重要的是想找什麼音樂隨時可以上網找到,無論是年代久遠的歌曲、不被大唱片公司青睞的小眾歌曲,甚至演唱會側錄或是錄音室Demo帶,各式各樣的音檔都可以找得到,這對發行唱片的製作公司以及賣唱片維生的唱片行而言是一大威脅。免費下載表示唱片公司收不到版權費,可以輕易下載並分享歌曲後,誰還會去唱片行買實體唱片呢?

2000年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率領眾多唱片製作公司正式控告Napster公司違反著作權。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法院判定Napster不能任由用戶進行侵權的行為,要求Napster控管並停止透過其網站的非法檔案分享。Napster無法滿足法院的要求,只好在2002宣布破產,黯然關站。大型免費分享音樂網站從此在美國銷聲匿跡。


圖二:Napster使用者數量2000~2001年激增 20017月關站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Napster

Napster的例子,並不代表數位音樂的失敗。2001年美國蘋果公司推出線上多媒體平台iTunes,用戶可以合法的購買並下載音樂、電影、電視影集等檔案,在蘋果公司的iPod,iPhone或iPad上播放,甚至一般PC用戶只要安裝iTunes軟體,也可以在微軟作業系統中播放所購買的多媒體檔案。iTunes的可攜性與方便性,使得它大受歡迎,同時也讓原先對數位音樂採取抗拒態度的唱片業者了解,數位音樂已經是不可逆轉的潮流,與其拼命的抵抗,倒不如與這些線上音樂平台合作,鼓勵聽眾付費購買音樂檔案,創造雙贏的局面。

2008年,iTunes正式超越沃爾瑪公司(Wal-Mart)成為美國最大的音樂零售商。時至今日,除了iTunes,美國有超過30家不同的「線上音樂」購買平台供消費者選擇,只需付約0.99美元的費用,消費者可以購買並下載任何單曲,或是付9.99美元購買整張專輯。

線上購買 VS. 串流音樂服務

除了下載購買之外,另一種數位音樂的付費模式逐漸興起:串流音樂服務(Streaming Music Service)。
經過註冊成為會員之後,每個月只需繳納月費,或是每年繳年費,使用者就可以隨時上網聆聽想要欣賞的音樂。串流音樂跟下載不同的是,串流音樂是一邊傳送一邊播放,且檔案是不會儲存在終端設備中,每次播放都必須重新進行音檔傳輸的動作。為了確保付費會員跟非付費註冊會員的服務不同,數位版權管理 (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技術經常被用來控管服務的內容。每次音樂開始播放前,程式會檢查「使用者是否已經付費?」,「付費期限是否已經到期?」「付費的層級是否允許進行某些動作?」等等,一切合乎規則才會放行,否則不會開始播放。有些串流音樂服務平台提供「離線播放」的功能,但只有付費會員才能享受這項服務,一旦付費期限到期沒有繼續繳費,檔案就不能播放,無法隨意複製到其他設備播放,每家串流音樂平台所採取的管理方式也不一樣。比起串流音樂,下載購買直接將檔案下載存放在指定的儲存空間,之後再播放、複製、傳送音頻檔案,皆無任何限制,,消費者有比較大的自由度。

以餐廳做為比喻,線上購買就像是單點餐廳,你想吃什麼就點什麼,只需付所點菜的費用,吃不完還可以帶走(可儲存在指定的地方,之後播放沒有限制);而串流音樂是吃到飽餐廳,不管你吃多吃少都是付一樣的錢,吃不完是不能外帶(無法隨意的再播放、複製、傳送)。

以價格來看,在美國線上購買一首歌曲的價格約1美元,而串流音樂服務的月費約10美元。如果你很少聽歌,或只聽某幾首喜歡的歌,下載購買可能比較適合你;相對的,如果你對音樂的喜好是多元的,或是經常聽不同的音樂,那麼串流音樂服務應該比較划算。總之,消費者可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最經濟實惠的付費方式。


圖三:Spotify網頁播放器 
圖片來源:https://play.spotify.com

   讓我們回頭看看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的事件。根據泰勒絲跟她的唱片公司的說法,之所以從Spotify下架,最主要的原因是Spotify付給詞曲創作者的錢太少了,讓他們覺得無法接受。到底是低到多少呢?

根據Spotify的說法,他們按照播放次數來支付酬勞,每次播放付給唱片公司的金額是$0.006~$0.0084美元,唱片公司再根據內部協定,把這些錢分配給歌手、作詞、作曲、製作等工作人員。Spotify說,去年付給泰勒絲的酬勞大約是200萬美元,但泰勒絲的唱片公司卻說他們只收到約50萬美元的支票,雙方的說法顯然落差很大。但就Spotify公布的公式來看,一首歌如果被播放100萬次(仔細想想這次數不算少),其實只能從Spotify拿到$6,000~$8,400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8萬~25萬元,而這些收入還要分給一堆人,最後詞曲創作者或歌手能夠拿到的數目真的不多。更何況,有多少歌曲能夠累積點播數超過百萬次?大部分的歌曲,放上Spotify平台能產生的收入遠低於此,也難怪音樂人要反彈了。

問題出在哪裡?從11月初到現在,陸續有不同意見的人對此事發表看法。縱觀網路上的言論,很明顯的分成兩派-音樂創作者或歌手多半支持泰勒絲的立場,覺得Spotify太苛刻,而媒體評論專家則認為泰勒絲太貪心。

筆者認為雙方的論述都有其立場,然而在自由競爭市場當中,如果覺得酬勞不合理,選擇不接受是個人自由,與道德無關。既然是商業行為,總是要你情我願,雙方都覺得有好處才能繼續合作下去。
泰勒絲出身中產家庭,父母十分寵愛,很小就立志要當歌手。當她11歲第一次帶著試唱CD拜訪製作公司後,深深覺得自己唱得再好,也不過是另一個普通歌手。於是拜師學吉他、學習作詞作曲,走創作的路來凸顯自己與其他歌手的不同。出道後迅速受到矚目,今年不過才24歲,就已經在流行音樂界獲得巨大成就。從泰勒絲的成長過程來看,雖然不至於特立獨行,但她一向是個很有想法的歌手,這次隻身反抗全球最大的串流音樂服務平台,不算超出她個人行事風格。

蘋果與谷歌 爭食串流音樂平台市場

無論這次事件的結局是泰勒絲回心轉意,重回Spotify的懷抱,或是Spotify被迫吐出更多的分紅,串流音樂服務似乎已成為必然的趨勢。根據瑞士信貸集團(Credit Suisse Group)今年初的預測,2018年全球唱片音樂的總產值將超過150億美元,而串流音樂服務將主宰未來音樂付費模式,成為唱片界主要的收入來源。目前Spotify雖然稱霸串流音樂平台,號稱全球有超過1,200萬付費用戶,但其他競爭對手已經摩拳擦掌,準備進軍市場分食大餅。


圖四:全球唱片音樂產值 
:實體唱片  :線上下載  :串流音樂服務
圖片來源:http://qz.com/299349/t/127829

20148月初蘋果公司宣布以30億美元的天價買下Beats公司。這家由知名饒舌歌手兼製作人Dr. Dre所創辦的公司除了賣耳機跟喇叭設備外,也有自己的串流音樂服務平台:Beats Music。跟Spotify不同的是,Beats Music主打專家推薦的播放清單,同時也會根據會員選歌的習慣,推薦不同的歌曲。市場傳言,明年蘋果公司新的iOS作業系統,會把Beats Music設定為自動安裝程式或直接與iTunes結合,意味著蘋果公司將正式進入串流音樂服務平台。除了蘋果公司,另一家移動裝置大廠谷歌也有自己的線上音樂平台:Google Play Music,消費者可選擇購買單曲或是繳月費享受串流音樂服務。不管是蘋果或是谷歌,都已經看到串流音樂未來的潛力而積極的切入市場,比起泰勒絲,它們應該更讓Spotify頭疼吧!

筆者使用串流音樂服務已有7年以上的歷史,對我而言,不需要花時間整理一堆CD或是音檔是一大好處。然而,泰勒絲與其他音樂人的反彈不禁讓人省思,提供消費者更便捷的服務,同時實質回饋認真創作的音樂人,魚於熊掌真的不能兩全嗎?當科技的進步使得一切變得唾手可得,音樂的「價值」在哪裡?如果過度注重科技而不反思如何營造優質的環境,鼓勵更多人才投入音樂創作的領域,無疑是殺雞取卵,最終整個產業都將受到傷害。

泰勒絲跟Spotify的抗爭,至少已經喚起大眾對於數位音樂利潤分配的重視,期待蘋果跟谷歌的投入,能提供消費者更多的選擇,同時也給音樂人更多的自由,促進串流音樂服務平台的良性競爭,創造消費者、音樂人、業者三贏的局面。

半導體裝置耗電量的探討


行動裝置大部分的時候必須仰賴電池的電力來運作,而電池充飽電的總店量有限,元件耗電量是經常被討論的議題。如果系統的總耗電量太大,電池將無法維持太久,很快地就要尋找充電器或插座充電。若是「行動」裝置因為耗電量無法「行動」,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此,行動裝置所使用的元件,除了效能、價格外,必須要考慮到耗電量的問題。

CMOS電路元件的dynamic power consumption 公式為 :

P=ACV2F


P是耗電量,Aactivity factor,也就是電路正在轉相(由邏輯1變成邏輯0,或是由邏輯0變成邏輯1)的比率.C是被轉相的電容,V是供應電壓,F則是時脈頻率(clock frequency)

假設電容值為C的電路,每秒鐘被時脈訊號充電然後放電F(frequency)次,最高電壓是V伏特,那麼每周期(cycle)總共更動CV的電荷,每秒鐘更動CVF的電荷,消耗的能量是CV2F


以積體電路中常見的正反器(flip-flop)輸出點來看,每周期至多只能放電或充電一次,因此所耗能量最大為1/2CV2F。因此,一般視A為一介於0~1的參數。

由上述計算耗電量的公式來看,一個半導體元件所消耗的能量,與電壓的平方和時脈頻率成正比。半導體製程技術的進步,使得單位面積所能容納的電晶體數增加,電壓下降。至於耗電量還要看相脈頻率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