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競業禁止條款與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

前台積電資深處長粱孟松被控洩漏營業秘密與違背競業禁止條款契約一案,這兩天引起許多人的關注:

天下雜誌565期 :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3951&utm_source=dailybrief&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dailybeirf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認定,旁人多說無益;但有幾個論點還是值得研發人員注意的:


  • 競業條款違反憲法負予國民自由工作的權利,因此是無效的,簽了也不用管

這是錯誤的觀念。

首先,憲法規定的工作權是個人對國家的權利主張,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公司與員工的契約,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原則的問題。根據過去的判例,中華民國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認定在合理的範圍內是可以成立的。

所謂合理的範圍,會考慮以下情況: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的行業是否合理?禁止的期限是否合理(一般是兩年之內)?禁止的工作地點是否合理?是否有合理補償?違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等等。

總之,員工在簽約前應詳細閱讀條約的內容,離職後從事新工作前,應考慮是否有違背競業禁止條款之虞,不可以誤信違憲的論調而等閒視之。

關於相關的案件,可參考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之認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4&act=read&id=14

跳槽違法嗎?5要件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7375


  • 前公司虧待我,我離職後洩漏機密報復情有可原

根據天下雜誌的報導,被告在庭上哭訴為台積電做牛做馬,卻不受重用。

筆者認為,洩密與違約跟前公司如何對待你是毫無關聯。

違背契約是誠信問題,洩漏不該洩漏的機密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算真的有被不公平的對待,並不能依此合理化違法犯紀的事情。做這方面的陳述,唯一的效用是希望激起法官的同情心,或許能夠從輕量刑。但對事實的認定,毫無幫助。


  • 我在前公司努力研發,獲得的專利是我的,離職後將技術帶到新公司有何不可

法定的專利權是發明人的,隨時可以主張權利。這是一般人常有的錯誤觀念。

是的,研發創新的巧思來自於發明人,但如果發明人受雇於資方的期間且獲得合理的報酬下,工作相關的活動所產生的專利,專利權是屬於資方也就是公司的,並非發明人。

因此,即便這些專利發明確由發明人所發想達成,但行使法定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是付工資的公司,而不是發明人。員工離職後,在前公司所獲得的專利還是屬於前公司,不能隨意抄襲並據此獲得商業利益。


  • 這麼一位重要的員工,公司應該要盡力挽留
道理是如此沒錯,但每個人的個性不同,思維的方式也不一樣,老實說,很難去滿足所有人。但契約就是契約,職業道德更是做人處事應有的基本態度。無論甚麼原因離開了原先服務的公司,不能把舊公司的商業秘密直接洩漏給新公司。雖說洩密在法院的認定是有困難的,但是為保險起見,還是要十分小心。

研發人員看這次新聞的報導,對於競業禁止條約、專利權的歸屬與應有的職業道德,要有正確的觀念,千萬不要被媒體或是網路上似是而非的論調所影響。

能夠在任何公司服務都是一種緣份,青山常在,綠水長流,即使離職也應該正正當當的,利用過去工作所累積的經驗與技術法則,在新的環境謀求更好的發展。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私怨或私利,做了法律所不允許之事,搞得身敗名裂,得不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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