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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 星期日

誰能當發明人?


Picture of Thomas Edison 著名發明人愛迪生


大家認為,發明人應該具有甚麼樣的特質呢?

總是穿著實驗室的長袍,雜亂的頭髮,不修邊幅,不愛搭理旁人的怪咖?

還是帶著眼鏡,一頭白髮,年紀很大,說起話來引經據典的老伯伯?

最近看到一篇TED的演講,令人頗有感觸。演講者是一位30出頭,打扮時髦的女性,演講的題目是「一位年輕發明家對未來的展望」。


影片的演講者Lisa Seacat DeLuca是一位在美國IBM公司任職的軟體工程師,她是IBM有史以來最多產的女性發明人,目前已擁有超過370件核准美國專利。

吃驚嗎?其實一點都不意外。發明這件事沒有一定的限制,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當發明家!

當然,除去偶爾出現靈感而達成的發明不算,能持續發明或發想新點子的人當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一些特質,例如對事情有敏銳的觀察力,有鑽研的毅力與耐心,對新事物的熱情等等,但環境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以IBM為例,IBM已連續22年榮登年度美國專利核准公司的第一名;去年(2014)更刷新紀錄,成為第一個一年內獲得超過7000件美國專利許可的公司。

IBM如何做到的?

該公司每年花費在研發上的支出約60億美元,但這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IBM在公司內部營造鼓勵創新發明的環境,因此員工在專利申請上的產能才會領先其他公司。

IBM公司的傳統就非常鼓勵員工創造新發明,不僅對申請專利的員工給予優渥的獎勵,更頒發獎牌給傑出的發明人並公開讚揚他們的成就。公司內部有許多發明創新的討論團體,員工們工作閒暇之餘,與其他同事交換新點子,互相給予建議。由上到下,員工們在如此的環境中,創新發明變成習性,自然替公司創造許多新專利。

"發明是有閒有錢的人做的事情","我只是個小工程師,沒有才能去發明甚麼","老闆的schedule很緊,沒空去想甚麼發明",各位是否曾用以上的理由,安慰自己,發明不是我的專長?身為一個研發工程師,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是我們的職責所在,很多可能的發明其實早在我們的腦海中閃過,只是我們願不願意多花一點工夫去捕捉它們。

與其羨慕別人的發明成就,不如要求自己:隨時隨地不放棄改變的信念,總是尋求更好的解決方式。若能做到,說不定世界會因您的發明而有不同的面貌呢!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半導體裝置耗電量的探討


行動裝置大部分的時候必須仰賴電池的電力來運作,而電池充飽電的總店量有限,元件耗電量是經常被討論的議題。如果系統的總耗電量太大,電池將無法維持太久,很快地就要尋找充電器或插座充電。若是「行動」裝置因為耗電量無法「行動」,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此,行動裝置所使用的元件,除了效能、價格外,必須要考慮到耗電量的問題。

CMOS電路元件的dynamic power consumption 公式為 :

P=ACV2F


P是耗電量,Aactivity factor,也就是電路正在轉相(由邏輯1變成邏輯0,或是由邏輯0變成邏輯1)的比率.C是被轉相的電容,V是供應電壓,F則是時脈頻率(clock frequency)

假設電容值為C的電路,每秒鐘被時脈訊號充電然後放電F(frequency)次,最高電壓是V伏特,那麼每周期(cycle)總共更動CV的電荷,每秒鐘更動CVF的電荷,消耗的能量是CV2F


以積體電路中常見的正反器(flip-flop)輸出點來看,每周期至多只能放電或充電一次,因此所耗能量最大為1/2CV2F。因此,一般視A為一介於0~1的參數。

由上述計算耗電量的公式來看,一個半導體元件所消耗的能量,與電壓的平方和時脈頻率成正比。半導體製程技術的進步,使得單位面積所能容納的電晶體數增加,電壓下降。至於耗電量還要看相脈頻率而定。


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阿里巴巴專利大刀砍向台灣 企業如何迴避?

(原文刊載於北美智權報第108期)
唐鴻╱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6.04
阿里巴巴佈局電子商務專利相當積極,2007年開始申請了248項專利號,今(2014年)開始進入密集核准期,面對阿里巴巴綿密的專利攻勢,台灣電子商務相關廠商究竟要如何因應?

中國大陸商阿里巴巴相當重視電子商務專利,除了今年已通過的專利證號「I431978」與「I432970」兩項專利外,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在6月1日又公告一項阿里巴巴專利通過,專利號I439940「一種分布式任務系統和分布式任務管理方法」。

Amazon公司的「攝影棚擺設方式」專利,具有進步性嗎?.

 陳宜誠律師,東吳法學碩士/台大電機碩士
(原文刊載於北美智權報第109期《Amazon公司的「攝影棚擺設方式」專利,具有進步性嗎?》)
Amazon公司新近(March 18, 2014)獲證能讓攝影者可以得到白色背景拍照結果之「攝影棚擺設方式」(Studio Arrangement)專利(Patent #: US8,676,045,下稱’045專利)(如圖一),比起Amazon公司以前的「一鍵購買」(One-Click)專利(Patent#: US5,960,411),甚至已經被再審查全部都無效掉的「奶油花生醬三明治製法專利(Patent#: US6,004,596),都讓人更覺得不可思議、更令人不敢置信。
圖一、US 專利號:8,676,045

圖片來源:USPTO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軟體與商業模式的可專利性

軟體與商業模式的可專利性


陳宜誠律師,東吳法學碩士/台大電機碩士

專利是個交換制度

我們都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觀念的「表達」(expression of idea),而專利保護的則是觀念的「實施方案」(embodiment of idea),兼及其製造方法與販賣行為。而專利制度的本質,本就是允許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期間內,「壟斷」某種創新發明之「實施方案」(例如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可獲得之經濟利益。
世界各國藉由授予專利權人此一「特許之經濟利益」,目的是鼓勵發明人向社會大眾公開其創新發明內涵(所以專利說明書要將技術內容公開至該行業內熟習類似技術者能據以實施的地步),也讓他人在專利申請內容公開後可以及早質疑與驗證其技術內涵,避免祖傳秘方現象,並允許其收費授權他人實施該等專利,擴大生產規模,以提昇社會大眾之生活品質,且讓他人可以以其發明內容為基礎再進行研發,避免重複研發與盲目研發,甚至是仿冒抄襲與竊取豪奪等之種種資源浪費與錯用現象,讓社會與人類文明能藉此技術與利益之交換制度,進行「有序」的「累積」進步。

營業秘密與專利的雙重保護策略

陳宜誠律師,東吳法學碩士/台大電機碩士

專利制度只有要求發明人將可解決問題的技術內容公開,它可並沒有要求發明人把所知道的最佳解決方案公開。專利講的是純技術,與其效益無關,發明人只要揭露足夠同業據以實施解決所述問題的技術內容即可,用以取得專利的保護。至於能夠讓所述專利技術內容,取得最高效益的關鍵技術,所謂技術竅門或最佳配方,若能確定競爭者不易自行研發取得,就應該用營業秘密來保護。

如前期文章《申請專利有什麼好處呢?》所述,如果有人沒有先得到專利權人的允許,便將他人的專利技術產品化上市銷售,專利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提告取得禁制令,將該等侵權產品扣押、強制下架,並請求金錢賠償,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請求三倍受損額之懲罰性賠償金,甚至要求被告支付自己律師的服務費等。

這樣說起來,對於專利權人(發明者)來說,專利實在是個很不錯的制度。所以,本身擁有專利的美國林肯總統曾經說過,「專利制度是在天才的火苗上加上利益的燃料[1],誠哉斯言。

然而為了換取前述那些於專利有效期間內讓專利權人合法獨佔市場的利益,專利權人就必須揭露其技術的竅門,以及所有成功的祕密,讓大眾清楚知曉,並可據以實施。

也就是說,專利制度被設計為一交換制度,發明人(專利申請人)必須公開清楚的揭露其發明內容,並請求國家授予申請專利範圍的保護,經過審查、公開、核駁與公告程序,國家社會因此得到了發明人有用且新穎的技術,而藉由專利證書的頒發,國家社會乃授予發明人(現為專利權人)一段時間內的市場獨佔利益以為交換。

專利法規定發明者必須提供一份「以完整、簡明、扼要並精確的格式描述其發明的書面說明」,使其同行都能按圖索驥,據以實施該技術,也就是說,其同行僅依該說明書,不用花費額外研究功夫,就能夠完全重現該發明。

發明人為了使其發明構想臻於完美,在提出其專利申請時,可能已經花費了十幾年的時間在做研發,以及花費了動輒以百萬美元計的研究經費。然而,一旦該發明為了要申請獲得專利而被公開,「世界上的任何人」都能免費由該國專利局網站,取得該發明構想的「完整、簡明、扼要並精確的說明書」以為參考。

要不要申請專利?

嚴格來說,專利是一把雙面刃。舉例來說,Mr. J. S. Pemberton早在1880年就調配出來現稱為「可口可樂」的飲料配方。假如他當時將此配方申請專利,則約在1903年時,該專利權將會到期,變成公共財,為全人類所有。從此,任何人想要製造販賣該配方的飲料,並不必付一分一毫給他。

但是Pemberton先生並未將其飲料配方提出專利申請,而一直保持該配方是個祕密,也就是以營業秘密來保護其內容不被公開(據說該配方,是鎖在可口可樂公司總部的一個保險櫃裡)。

所以,即使沒有專利的保護,Pemberton先生所創立的可口可樂公司,還是能將該飲料配方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如此一來,故意複製或洩漏或盜取他的營業秘密的人,便會違法,而且有刑責!

但用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瑕疵是,營業秘密法的作用只能懲罰「故意」剽竊他人構想的人,而且是由原告(檢察官)方來舉證被告犯有違法行為。

如果有第二家公司能在法庭上證明,其所使用的化合物是混合了糖、調味料、以及可樂豆,而且只是碰巧與可口可樂公司所使用的配方相同(或無確切證據可以證明該配方為其「故意」由可口可樂公司所剽竊取得),可口可樂公司由於缺少了專利之保護,對於該公司販賣一模一樣飲料的行為[2],也只能莫可奈何。

另外,如果其他飲料公司,取得可口可樂飲料(就從市面上購買),然後以逆向工程方法研究其組成,推敲其配方,然後根據研究的結果,製造口味類似,甚至完全相同的飲料,也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可口可樂公司,由於缺少了專利之保護,對於該公司販賣一模一樣或極為類似飲料的行為,也只能徒呼負負。

相較之下,即使該對手是完全只靠自己而研發出相同(包括實質相同)技術內涵的產品,專利權人仍然可以到法庭,要求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就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包含其專利技術的產品,並取得損害賠償。

因此,每位發明者所要面對的兩難戰略決定就是,「取得專利法所提供的有限時間(通常是20年)的全面保護,還是取得營業秘密法僅能對抗故意剽竊構想者的長久保護?」

這是發明人在考慮提出專利申請時,都要先問自己,得到答案的一個問題。

營業秘密與專利的雙重保護

但是,除為研發成果申請專利的保護外,國際大廠現在還另與買主簽訂保密協議,其產品僅限其廠內使用,不准其洩漏或提供其專利技術產品予第三方,防備其進行逆向工程研究,來加倍保護自己研發的成果,不被輕易剽竊或仿冒複製。

請注意,對於專利產品,進行逆向工程研究,以破解其專利技術,是完全合法的行為,也是被各國專利法鼓勵的行為,如此才能藉由關鍵技術資料的快速傳播與密集研究,加速技術的發展與科學文明的進步,造福社會大眾。而且,他人只要研究相關專利的說明書,應該就可以知道發明人所揭露的專利技術內容,也就可以據以實施,否則他人就可以舉發該專利不能據以實施,違反重現性而無效。

但是,專利制度只有要求發明人將可解決問題的技術內容公開,它可並沒有要求發明人把你知道的最佳解決方案公開呀[3]。專利講的是純技術,與其效益無關,發明人只要揭露足夠同業據以實施解決所述問題的技術內容即可,用以取得專利的保護。至於能夠讓所述專利技術內容,取得最高效益的關鍵技術,所謂技術竅門或最佳配方,若你能確定競爭者不易自行研發取得,就應該用營業秘密來保護。

如前期文章《專利撰寫技巧 從專利本質談起》所述,充分公開的相對面是技術訣竅的保留。試想,競爭者看了專利說明書,還要把一個具體的方案融入專利說明書所述的若干連續的變量中,反覆試驗以找出最佳方案,哪裡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如果難度那麼高,他還不如乖乖付點錢,以取得該等技術訣竅。因此,有些專利即使過期,因為真正的訣竅被發明人保留為營業秘密並未公開,在技術授權時,也是要給錢才能取得的,而這就是用營業秘密來保留關鍵技術訣竅的好處。

所以,與國際大廠談專利與技術授權時,通常會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其標準的專利授權,另一部分就是其營業秘密的技術授權,國際大廠並會以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Clause)來限制他方不得對外洩漏,或轉交其產品予他方。

如此,發明人就可以同時用專利與營業秘密來保護其技術研發成果。例如,將研發成果的90%~95%用專利來保護,而其餘的5%~10%部分(關鍵技術或最優配方)就用營業秘密來保護。若被授權方將依約僅能供自己使用的商品/原料,交給他人使用或研究,就會因為違反保密協定,而觸犯營業秘密法,不但要違約賠償,還有刑事責任!

慎選專利代理人

但是,如果找的專利代理人不夠專業或發明人自己判斷失誤,這種故意留一手的行為,會讓專利說明書該講的沒有講清楚,即使順利獲證,日後也會有因為未充分揭露(即同業不能據以實施或仍需過度試驗)而被撤銷(或無效)的風險[4]。另外,因為專利請求項採取較大數值範圍以擴大保護範圍,並隱藏最佳數值與組合,則日後會有被他人發現該特定數值或組合,而被其藉以申請另一專利,發明人自己反而不能實施最佳方案的巨大風險,發明人不可不知。

還有,各種技術類別的專利說明書內容,尤其是請求項撰寫,甚至申請程序,例如生技專利,又例如軟體專利,各有其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唯有透過合格專利代理人的專業,配合企業釐定的整體保護策略,才能做到技術揭露與權利範圍的最佳平衡,以得到高品質的專利,達成企業創見發明的最適切保護。

至於如何拿捏專利技術內容的揭露分寸與界限,又如何混入煙霧彈,又如何降低他人取得專利的風險,又如何安排多重防禦手段,這些不但屬於專利代理人撰寫高品質與高強度專利申請書內容的專業,更需要發明人的配合研討與明確指示,以利專利代理人據以實行,好對於發明人的創新技術方案,達成最完善的保護與最適當的揭露。

所謂「適當的揭露」,也就是:「該講的,必須講清楚,不該講的,一個字都不應多說」。筆者非常贊同台積電法務長杜東佑博士於前期文章《台積電法務長告訴你什麼是「高品質」的專利組合!》的評論,「台灣的專利大部分技術都蠻不錯,最主要是專利稿的寫作很糟糕」。以筆者的觀察,台灣廠商的專利,不知道怎麼回事,常常該講的不講,不該講的,應該用營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卻講太多,成為「過度揭露」,只是白白嘉惠競爭者而已。即使你擁有好的技術,若專利的保護沒有做好,如前期文章《空有技術沒做好IP保護 等同提供對手技術指引》所述,你的專利說明書很有可能給對手提供了技術指引,反而讓競爭對手跟進研發。另外,不完善的專利保護,漏洞百出,更有可能讓競爭對手圍剿與卡位,反而阻止了自己的發展道路。

筆者認為台灣企業應該先做好正確的內部分析,畫出技術藍圖,決定要保護的技術,再針對個別技術擬定不同的保護策略,可以長期擁有的秘密,就不要任意公開,沒法保密的,當然要趕快申請專利保護。而且,除了圍繞自己研發的主線進行專利布局外,還應該在其他可能的研發方向上,以及可能改進的方向上,都做好專利佈局,製造進入障礙。

如筆者前期文章《應該儘早提出專利申請與與執行多重申請策略》所述,各位不但要儘早提出申請,更要靈活運用各種專利(發明、新型、設計)、商標、營業秘密的智財權組合,進行文件存取與防火牆管理,同時訓練員工,加強保密意識與保密措施,培養對公司的忠誠度與職業道德等,才能在劇烈的國際商戰競爭中脫穎而出。

總之,發明人若要獲得能使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專利,就應訂定企業整體智權保護策略,實行嚴密的營業秘密保護措施,慎選專利事務所,撰寫好專利,並活用專利與營業秘密,使兩者相輔相成,就可提供最嚴密的交叉火網,保護自己的創見發明,如此,企業就可無往而不利了。



[1] The Patent system added the fuel of interest to the fire of genius”.
謝豐舟,『百事可樂在1980年代初期,推出了一個相當出名的電視廣告―Pepsi challenge(百事可樂大挑戰)。廣告中,街頭行人矇著眼試喝兩杯不同的可樂。結果,可口可樂的愛好者很意外的發現,他們比較喜歡的那一杯卻竟然是百事可樂。…學者發現:不管實際上喝到的是可口或是百事,人對兩者並無明顯的偏好。大多數的情況,甚至不能加以分辨。然而不管實際上喝到的是可口或是百事,人對標示為可口可樂的可樂有強烈偏好。fMRI顯示:當受試者喝的是未標示的可樂時,前額葉腹內側皮質(ventromedial prefrontal cortex)呈現活化。此區是與食慾報酬(appetitive reward),例如甜的飲料有關。當受試者喝的是帶有「可口可樂」標示的飲料時,海馬迴(hippocampus)以及中腦(midbrain)也被活化。海馬迴與中腦對可口可樂的紅色標幟產生強烈的反應,對百事可樂的藍色標幟則否。這兩個腦部區域都和感情、情緒有關;商品標幟對人的情緒及決策的影響力超乎我們的想像。神經經濟學者Read Montague結論說:「廣告是非常生物性的遊戲(Advertising is a deeply biological game)」』,百事可樂大戰可口可樂—淺談神經經濟學(neuroeconomics,當代醫學,民95.12,頁973-976,取材文獻:Leher J: Driven to marker, Nature 435:502, 5 October 2006
Luna3.0,「起初,調查者們認為應該在杯子上貼點標籤以示區分,所以他們選擇了MQ。測試結果是人們普遍更青睞百事(標記為M)。可口可樂公司顯然被這一測試結果激怒,單獨組織了另一次調查予以還擊,這次兩個樣品用的都是可口可樂,結果是M標記組又勝出了。這一諷刺性的結局說明兩次測試中可樂本身只是浮雲,人們只是對字母M比對字母Q更有愛而已。」,品牌是怎么欺骗你的舌头的?,果殼主題站,2010-11-19 15:14
[3] 美國專利申請書,雖然格式要求要載明Best Mode,但何為最佳實施例,是由專利申請人主觀來認定與提供,並非審查要點,修法後他人也不能在訴訟中主張其非為Best Mode
[4] 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日判決指出,輝瑞大藥廠(Pfizer Inc)於申請專利文件中並未明確揭露其中之sildenafil為主要有效壯陽成分,而其他專利內列舉之成分並無法有效治療不舉,因而取消威而剛藥品專利」,參筆者前期文章《加拿大取消威而剛壯陽藥專利!》。

應該儘早提出專利申請與執行多重申請策略

應該儘早提出專利申請與執行多重申請策略

陳宜誠律師,東吳法學碩士/台大電機碩士

所謂「優惠期」,是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一段期間內,該發明內容若在法律規定的狀況下公開,則使其仍具備新穎性。但如本期文章《歐洲專利公約與優惠期》所述,歐洲國家通常不給發明專利所謂的優惠期,任何人(尤其發明人自己)公開發表的技術內容,都會被歐洲法院視為先前技術,會讓該發明專利喪失新穎性而無效。

所以,歐洲法院對於優惠期的嚴格認定,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大不相同,尤其對於習於優惠期為12個月的美國企業來說,這個新穎性的嚴格認定標準,常常會造成問題。我們以最懂得如何在世界各國申請專利,取得最大保護範圍的蘋果公司作為例子,其已故執行長Steve Jobs介紹蘋果iPhone相簿AppUI滑動選擇與縮放圖片顯示效果的展示影片(如圖1之影片連結),就在德國法院,把蘋果自己的歐洲專利  EP2059868 (如圖2,下稱EP868專利)搞成無效,所以不能再拿它來提告Samsung侵權。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Etyt4osHgX0#t=2031
圖1,Steve Jobs 2007產品發表會影片(來源:Youtube)

圖2,蘋果公司EP 2059868專利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photo management"(來源:EPO)
 
當然,這個決定仍可以上訴,且Apple可以再限縮其專利範圍,不使其全部無效,但是翻案的機會並不大。而德國Mannheim地院裁定停止審判,以待本案訴訟結果的Apple對於Samsung產品的禁制令聲請的審理,也會受其影響[1]。(原來蘋果曾藉該專利,於荷蘭法院對於Samsung產品取得禁制令[2],並也曾在德國慕尼黑地院取得對於Motorola Mobility產品的禁制令[3]。)連善於執行其全球專利申請策略的蘋果公司,都會在這個規定上面踢到鐵板了,各位讀者更要注意之。

而同一發明的美國專利,因為美國專利法給予發明人12個月的優惠期,完全不受影響,這也是專利的法域性,所產生的必然結果。所以,即使歐洲法院判決確定,使該發明的歐洲專利為無效,不可能對於美國專利有所影響,蘋果仍可以據其美國專利在美國法院提告求償,或取得禁制令等。

而且,這個觸控UI專利所屬的專利群中的另一個專利,U.S. Patent No. 7,469,381(以下簡稱’381專利),歷經兩次舉發(2011年是Nokia2012年是Samsung),決定/複審無效後,今年仍然被USPTO訴願會判定為有效,尤其是AppleSamsung之間涉訟的第19個請求項[4]。而該觸控專利群組的另一專利, Steve Jobs為第一發明人,而被稱為 "Steve Jobs patent"U.S. Patent No. 7,479,949 (下稱’949專利),近期也經過他方提起的再審查程序,被USPTO再次宣告其全部20個請求項都為有效[5]


圖3,’381專利圖式(來源:USPTO)

這個’381專利的效力,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與USPTO的兩次再審查確認,真的還蠻強的。而’949專利也已通過USPTO一次的再審查確認,其效力也蠻強的,很不容易能再找到先前技術使其無效。但該等專利的歐洲版,現在因為歐洲國家僅對被「惡意揭露」的發明創見,給予專利申請上所謂的優惠期,而被Steve Jobs自己的展示Video在歐洲給弄成無效,實在是蠻可惜的。

但是,如本期文章《歐洲專利公約與優惠期》所述,有原則就有例外,歐洲各國的專利法規定都有所不同,若有優惠期的需求(也就是說,當事人已經不小心公開了發明,現在聽聞歐洲並沒有優惠期,請問這時要怎麼辦?),若委任的是有經驗的歐洲專利律師/代理人,他們還是可以透過特別的方式,針對個案為當事人做特殊的處理與補救措施。

例如,蘋果可不是只申請一個專利,而是採用專利組合概念,有採行雙保險措施,它會在歐洲各國,在法律規定許可下,視情況盡可能申請許多同一發明概念不同種類的專利(發明,實用新型,設計)。其中,德國的實用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類似我國的新型專利,雖然只有十年效期,也不經過實質審查,卻有給予發明人6個月的優惠期。

在該EP868專利被地院判決無效後,蘋果就拿出準備好的備胎來,蘋果另一個UI觸控效果的德國實用新型專利(Gebrauchsmuster DE 21 2008 000 0001)。而這個影片的發表日期,剛好該德國實用新型專利的6個月優惠期內,所以並不能使其無效。而且,Samsung對此實用新型專利所提的其他兩個先前技術, "Lira"[6]"LaunchTile"[7],尚不能動搖該專利的新穎性。所以,Samsung的被控侵權產品,最後仍然有可能在德國被法院禁售,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總之,以上所述的判決都還未確定,都還能上訴。所以,本案訴訟與相關禁制令聲請審理的最後結果如何,仍然還未可知,但如前所述,蘋果被自己辦的發表會,尤其是由Steve Jobs親自主持的功能操演項目,搞掉一個歐洲發明專利,應該是蠻確定,也蠻可惜的事。

結論就是:在公開發表你的創見之前,應該就先去申請專利,這應該成為一個你現在開始就應該嚴格遵守的好習慣。另外,要因時制宜,適應各國的特別規定,有專利群組概念,制訂與執行多重專利申請策略,就像買保險,能申請就申請,多搞點各式各樣的智權武器在身上,別省這一點申請費與年費,誰知道你哪時會用得上呢?是不是?





[1] FOSS Patent, “a case against Samsung was stayed by the Mannheim Regional Court pending this nullity proceeding. The Mannheim court predicted the right outcome for the wrong reasons: as it deemed highly probable, the Federal Patent Court indeed declared the patent invalid, but not based on the prior art evaluated at the time of the infringement ruling”, fosspatents.com.
[3] FOSS Patents, Apple has won a Munich injunction against Motorola Mobility in March 2012, fosspatents.com.
[4] "In short, claims 14, 17, 18 and 19 are confirmed," primary examiner USPTO Dennis G. Bonshock stated in the documentApple's crucial overscroll bounce patent claim is valid, U.S. patent office says, by Loek Essers, IDG News Service, JUNE 14, 2013.
[5] “On September 4, 2013, the USPTO issued a 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all 20 claims”, U.S. patent office confirmed all 20 claims of the Steve Jobs patent: bad for Samsung, Google, FOSS Patents, fosspatents.com.
[6] Lira: PCT Publication No. WO 03/081458 on "controlling content display", by AOL/Luigi Lira, published on October 2, 2003.
[7] LaunchTile: A study sponsored by Microsoft in the middle of the last decade; videoarticle.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相位移光罩技術與半導體微影製程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究員

半導體微影製程技術(lithograpy)在IC製造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隨著IC產品技術需求的提升,半導體微影製程技術也需不斷地提高解析度,以製作更微小的線寬特徵尺寸電晶體,這是因為IC的密度越高,其操作速度越快,而平均製造成本也越低,因此半導體廠商無不絞盡腦汁要將半導體製程的線寬縮小,以便在晶元上塞入更多電晶體。

華人之光 — 高錕與光纖通訊技術(上)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究員

台灣競爭激烈的4G頻譜競標作業終於在今年(2013)10月30日上午宣告落幕,電信業戰國六雄(原為七雄,包括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鴻海、頂新集團、亞太電信以及棄標的新光集團)的總標金,結算高達1,186.5億元,遠高於底價的359億元。在4G時代來臨之前,台灣電信業者聯手締造了我國電信業頻譜競標史上四個第一,包括總標金最高(1,186.5億元)、溢價率最大(231%)、釋出頻寬最廣(135Mx2 Hz),以及競標天數最長(回合數最多,六家業者經歷40天共393個回合)的競標紀錄。

華人之光 - 高錕與光纖通訊技術(中)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究員

承接上一期的內容,再為讀者們介紹高錕博士的另一項發明專利,即是1977年獲證的”Multiple access fiber optical bus communication system(光纖多重讀取之光學匯流排通信系統)”,專利號碼為US4,017,149。
依專利說明書顯示,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具有優越特性的多址讀取光纖傳輸系統,其中的任一光纖可在一個閉路系統中作為傳輸線之用。同時,系統設置多個光傳輸混頻器(mixer),每個混頻器可獨立連結多條傳輸線。另有不同可靠性程度的終端機(terminal),該終端機具有多個輸入和輸出埠,可藉由傳輸線與混頻器相連接。

華人之光 - 高錕與光纖通訊技術(下)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究員

一手催生光纖產品  各大廠競相追趕
當高錕博士掌握了關鍵技術並為催生光纖產品的商業化而四處尋求合作廠商時,康寧公司曾與一般的玻璃製造業者一樣地認為該項技術根本不可行。據說即使在康寧總部成堆的歷史檔案裡努力翻查,也只有兩頁簡短的篇幅描述高錕發表的論文。但是從美國專利資料庫的檢索結果來看,康寧公司同時間也申請了許多光纖相關的專利,這其中顯然有一段不為人知的故事;康寧公司對於這一項新興技術似乎是採取表面上潑冷水,私底下卻猛划水的策略!

利用TRIZ手法解決CMP技術問題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發創新顧問

承接上一期文章,筆者將於下文介紹如何利用TRIZ手法,來解決CMP技術應用上發生的實際問題。在上期文章所引該論文中,其作者又舉出一項他認為是無適用之發明原則的案例如下,專利名稱為“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distribution of slurry in a chemical mechanical polishing system(CMP系統的研磨漿分佈設備與方法)”,專利號碼為US6280297。
如圖六所示,該案例敘述一CMP設備在研磨墊 a 和 b 分別使用酸性和鹼性研磨漿時,其酸鹼中和反應所產生的鹽類生成物與熱量會對晶片表面的結構造成損害。初步的改善措施是在研磨墊 a 和 b 之間加裝純水噴洗裝置;不過,其清洗效果卻並非全然理想。

活用TRIZ 手法與產學合作策略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究員

前言
西元1637年,法國著名的哲學家、數學家以及物理學家笛卡兒發表了「方法論」一文,該文是人類史上首篇有關於方法論的著作,對於後世的學術發展與科技昌明,可以說是發揮了啟蒙與引導的重大作用。這篇論文的主要內容包含四個部分,分別是「獨立思考」、「學習與研究」、「質疑與善問」以及「實踐」等;隨後,笛卡兒也留下了「我思故我在」的千古名言。綜觀近代產業界與學術界發展出來的各式各樣有關於「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論述,究其基本的理論架構,都不脫離開山祖師爺笛卡兒所著的「方法論」之思想範疇。

研讀APPLE專利,學習量子點技術

胡竹林╱北美智權教育研究處 資深研發創新顧問

何謂量子點
「量子點」(quantum dot)是準零維(quasi-zero-dimensional)的奈米材料,由少量的原子所構成。粗略地說,量子點三個維度的尺寸都在100奈米(nm)以下,外觀恰似一極小的點狀物,其內部電子在各方向上的運動都受到侷限,所以量子侷限效應(quantum confinement effect)特別顯著。由於量子侷限效應會導致類似原子的不連續電子能階結構,因此量子點又被稱為「人造原子」(artificial atom)。科學家已經發明許多不同的方法來製造量子點,並預期這種奈米材料在二十一世紀的奈米電子學(nanoelectronics)上有極大的應用潛力。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研發人員為什麼需要知道專利侵權判斷準則?

大家都知道擁有專利很好,因為可以排除他人生產與販賣、可以取得授權金、也可以交換他人的專利,所以專利很重要。筆者於「只要求工程師趕貨拚產能,不重視研發創新,如何能提昇產業競爭力?」一文中曾表示,若台灣政府、企業與個人都把專利當做投資,活用專利這個企業進行商戰的利器,讓研發創新成為重點,如此假以時日且持續的去做,才能改善台灣的產業競爭力。

此外,前期北美智權報「專利閱讀對研發人員之價值」一文也曾指出,專利說明書的詳細資訊對研發人員有以下幾項好處:(1) 專利說明書的詳細資訊可當作近期技術的教科書;(2) 專利說明書中的資訊可提供「逆向工程」的輔助資訊;(3) 專利說明書中的資訊可作為自身研發計劃的範本。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迴避設計幫你突破市場封鎖

前期文章《高品質專利讓你順利轉型》已經探討,台灣企業主應該正確認識智慧財產權的價值,並努力投入更多研發資源,以取得關鍵技術之智慧財產權(如專利、設計、商標、營業秘密等)上,尤其是取得高品質的專利保護。

台灣企業若要順利轉型,提昇其競爭力,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台灣企業主一定要付出更多的心力在如何蒐尋適合公司發展的利基市場,與設法知悉與避開競爭企業在目標市場上所建立的智慧財產權壁壘,也就是說,必須要求公司所屬一定要做好專利檢索與迴避設計的功課。

高品質專利讓你順利轉型

依筆者的觀察,過去大部分台灣企業主將企業的經營,視同短線操作股票,以大量進出快速獲利為主。在這個短視近利的經營理念之下,沒有量的產業不做、利基(Niche)市場不做、不能有快速回報(Quick Return)的產業不做。正如前期文章《只要求工程師趕貨拚產能,不重視研發創新,如何能提昇產業競爭力?》所述的,台灣企業主只會要求工程師埋頭苦幹,照抄領先對手的功能規格,在最短的時間裡去把類似的東西做出來,好用較低的售價來搶占他人市場。

工程師連做都來不及了,整天埋頭除蟲、更換元件、降低生產成本與提升產品良率,好趕貨出門,哪有空去做研發創新,更哪有空去申請專利呢?台灣企業更常用Cost Down想法來經營專利的申請,要求事務所殺價競爭,根本不重視專利的撰寫品質與保護範圍。結果就是,大部分的企業並無法取得強而有力的專利保護,當面對國際競爭對手的專利訴訟威脅時,都只能早早搖旗投降,乖乖支付高額權利金。

如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國內三大代工廠鴻海、廣達與和碩,今年上半年、去年、前年與大前年的稅前純益率[1]如下所示:

稅前純益率
2013
上半年
2012
2011
2010
鴻海
2.82%
3.34%
3.31%
3.65%
廣達
2.99%
2.84%
2.59%
2.19%
和碩
1.89%
1.02%
0.02%
2.46%
資料來源:鉅亨網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只要求工程師趕貨拚產能,不重視研發創新,如何能提昇產業競爭力?

最近旁聽了好幾場提昇台灣競爭力的演講與研討會,人人都知道台灣企業遇到問題,需要趕快提升其競爭力,但是說來說去,都是一大堆問題,就是沒聽到有人好好的講講如何提昇產業競爭力,因而撰此短文,也是拋磚引玉的意思,希望大家趕快捲起袖子,進入「起而行」的階段,不要再開研討會說台灣的競爭力或台灣的企業競爭力有多麼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