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565期 :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3951&utm_source=dailybrief&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dailybeirf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認定,旁人多說無益;但有幾個論點還是值得研發人員注意的:
- 競業條款違反憲法負予國民自由工作的權利,因此是無效的,簽了也不用管
這是錯誤的觀念。
首先,憲法規定的工作權是個人對國家的權利主張,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公司與員工的契約,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原則的問題。根據過去的判例,中華民國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認定在合理的範圍內是可以成立的。
所謂合理的範圍,會考慮以下情況: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的行業是否合理?禁止的期限是否合理(一般是兩年之內)?禁止的工作地點是否合理?是否有合理補償?違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等等。
總之,員工在簽約前應詳細閱讀條約的內容,離職後從事新工作前,應考慮是否有違背競業禁止條款之虞,不可以誤信違憲的論調而等閒視之。
關於相關的案件,可參考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之認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4&act=read&id=14
跳槽違法嗎?5要件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7375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7375
- 前公司虧待我,我離職後洩漏機密報復情有可原
根據天下雜誌的報導,被告在庭上哭訴為台積電做牛做馬,卻不受重用。
筆者認為,洩密與違約跟前公司如何對待你是毫無關聯。
違背契約是誠信問題,洩漏不該洩漏的機密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算真的有被不公平的對待,並不能依此合理化違法犯紀的事情。做這方面的陳述,唯一的效用是希望激起法官的同情心,或許能夠從輕量刑。但對事實的認定,毫無幫助。
- 我在前公司努力研發,獲得的專利是我的,離職後將技術帶到新公司有何不可
法定的專利權是發明人的,隨時可以主張權利。這是一般人常有的錯誤觀念。
是的,研發創新的巧思來自於發明人,但如果發明人受雇於資方的期間且獲得合理的報酬下,工作相關的活動所產生的專利,專利權是屬於資方也就是公司的,並非發明人。
因此,即便這些專利發明確由發明人所發想達成,但行使法定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是付工資的公司,而不是發明人。員工離職後,在前公司所獲得的專利還是屬於前公司,不能隨意抄襲並據此獲得商業利益。
- 這麼一位重要的員工,公司應該要盡力挽留
道理是如此沒錯,但每個人的個性不同,思維的方式也不一樣,老實說,很難去滿足所有人。但契約就是契約,職業道德更是做人處事應有的基本態度。無論甚麼原因離開了原先服務的公司,不能把舊公司的商業秘密直接洩漏給新公司。雖說洩密在法院的認定是有困難的,但是為保險起見,還是要十分小心。
研發人員看這次新聞的報導,對於競業禁止條約、專利權的歸屬與應有的職業道德,要有正確的觀念,千萬不要被媒體或是網路上似是而非的論調所影響。
能夠在任何公司服務都是一種緣份,青山常在,綠水長流,即使離職也應該正正當當的,利用過去工作所累積的經驗與技術法則,在新的環境謀求更好的發展。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私怨或私利,做了法律所不允許之事,搞得身敗名裂,得不償失呀!
能夠在任何公司服務都是一種緣份,青山常在,綠水長流,即使離職也應該正正當當的,利用過去工作所累積的經驗與技術法則,在新的環境謀求更好的發展。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私怨或私利,做了法律所不允許之事,搞得身敗名裂,得不償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