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is world, with great power there must also come -- great responsibility,"
這句話是蜘蛛人故事中,當男主發現自己有超能力時,他叔叔對他說的
雖然我不粉蜘蛛人,但對這句話印象深刻。權利/義務,能力/責任,本來就是一體兩面。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有多大的能力自然就要考慮必須擔負多大的責任。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顯然深知這個道理。
最高法院法官的工作是解釋美國憲法,對於聯邦法院的判決有完全的決定權。他們可以維持前案判決,也可以否決前案判決重新解釋。他們的權力很大,但他們不會隨便濫用這個權力。
這是關於一件權利金的訴訟案。被告跟原告簽約使用原告的專利製造玩具,並且支付權利金。簽約的時候沒有訂定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專利過期後就不再付錢,原告因此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既然專利已經過期,就不需要支付權利金。事實上,之前最高法院曾經在類似的案件中如此判決。
原告認為之前的判決不合理,希望現在的最高法院能夠重判,可最高法院最終拒絕推翻前案。
新聞連結:
http://www.usatoday.com/story/news/nation/2015/06/22/supreme-court-spider-man/27804453/
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專利申請案三強鼎立,中國急起直追
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2014年申請PCT案的統計數字,資料顯示,60%的PCT申請案是由美國(28.7%)、日本(19.8%),與中國(11.9%)三個國家提出。
資料來源: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5/article_0004.html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業領域的國際合作條款,發明人申請PCT後,可享有一段時間專利優先權保障,對於考慮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的發明人,是很好的方式。
以技術類別來看,最多PCT案的技術分別是:
下圖是近年PCT申請案的趨勢:
雖然美國跟日本作為專利前兩大國的地位仍不可動搖,很明顯的中國廠商,以華為與中興為代表,在PCT甚至各國專利佈局上,近年來下了不少工夫。
專利的申請跟專利核准是不同的兩件事,申請案多不一定被核准的數量多,就算被核准專利品質也參差不齊。然而,中國在技術上想急起直追的意圖,不容小覷。
其實單純就"技術"面而言,台灣應該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們有優良的人口素質,完善的教育環境,與穩定的生活環境,很適合做各式各樣的研發創新。即便台灣的市場規模比不上美國、日本或中國,但知識水準與創意卻一點也不輸人。
台灣廠商應該更積極的改變研發策略,期許有一天可以趕上先進國家的水準,以專利為後盾,創造更高價值的產業。
資料來源: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5/article_0004.html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業領域的國際合作條款,發明人申請PCT後,可享有一段時間專利優先權保障,對於考慮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的發明人,是很好的方式。
以技術類別來看,最多PCT案的技術分別是:
- Computer Technology電腦技術 (17653案)
- Digital Communication數位通訊(16165案)
- Electrical machinery, apparatus and energy電器,裝置與能源(15220案)
- Medical technology醫學技術(13996案)
- Measurement測量(9000案)
前五大PCT申請公司為:
- Huawei華為(3442件)
- Qualcomm高通(2409件)
- ZTE中興(2179件)
- Panasonic(1682件)
- Mitubishi Electronics三菱(1593件)
下圖是近年PCT申請案的趨勢:
雖然美國跟日本作為專利前兩大國的地位仍不可動搖,很明顯的中國廠商,以華為與中興為代表,在PCT甚至各國專利佈局上,近年來下了不少工夫。
專利的申請跟專利核准是不同的兩件事,申請案多不一定被核准的數量多,就算被核准專利品質也參差不齊。然而,中國在技術上想急起直追的意圖,不容小覷。
其實單純就"技術"面而言,台灣應該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們有優良的人口素質,完善的教育環境,與穩定的生活環境,很適合做各式各樣的研發創新。即便台灣的市場規模比不上美國、日本或中國,但知識水準與創意卻一點也不輸人。
台灣廠商應該更積極的改變研發策略,期許有一天可以趕上先進國家的水準,以專利為後盾,創造更高價值的產業。
2015年3月15日 星期日
誰能當發明人?
Picture of Thomas Edison 著名發明人愛迪生
大家認為,發明人應該具有甚麼樣的特質呢?
總是穿著實驗室的長袍,雜亂的頭髮,不修邊幅,不愛搭理旁人的怪咖?
還是帶著眼鏡,一頭白髮,年紀很大,說起話來引經據典的老伯伯?
最近看到一篇TED的演講,令人頗有感觸。演講者是一位30出頭,打扮時髦的女性,演講的題目是「一位年輕發明家對未來的展望」。
影片的演講者Lisa Seacat DeLuca是一位在美國IBM公司任職的軟體工程師,她是IBM有史以來最多產的女性發明人,目前已擁有超過370件核准美國專利。
吃驚嗎?其實一點都不意外。發明這件事沒有一定的限制,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當發明家!
當然,除去偶爾出現靈感而達成的發明不算,能持續發明或發想新點子的人當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一些特質,例如對事情有敏銳的觀察力,有鑽研的毅力與耐心,對新事物的熱情等等,但環境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以IBM為例,IBM已連續22年榮登年度美國專利核准公司的第一名;去年(2014)更刷新紀錄,成為第一個一年內獲得超過7000件美國專利許可的公司。
IBM如何做到的?
該公司每年花費在研發上的支出約60億美元,但這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IBM在公司內部營造鼓勵創新發明的環境,因此員工在專利申請上的產能才會領先其他公司。
IBM公司的傳統就非常鼓勵員工創造新發明,不僅對申請專利的員工給予優渥的獎勵,更頒發獎牌給傑出的發明人並公開讚揚他們的成就。公司內部有許多發明創新的討論團體,員工們工作閒暇之餘,與其他同事交換新點子,互相給予建議。由上到下,員工們在如此的環境中,創新發明變成習性,自然替公司創造許多新專利。
"發明是有閒有錢的人做的事情","我只是個小工程師,沒有才能去發明甚麼","老闆的schedule很緊,沒空去想甚麼發明",各位是否曾用以上的理由,安慰自己,發明不是我的專長?身為一個研發工程師,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是我們的職責所在,很多可能的發明其實早在我們的腦海中閃過,只是我們願不願意多花一點工夫去捕捉它們。
與其羨慕別人的發明成就,不如要求自己:隨時隨地不放棄改變的信念,總是尋求更好的解決方式。若能做到,說不定世界會因您的發明而有不同的面貌呢!
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標準必要專利的規費,到底要收多少錢才合理?
不僅是中國政府要對高通開刀,美國的其他大廠,如Intel, Microsoft,也正在積極遊說IEEE (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限制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的收費: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4-12-03/qualcomm-wireless-grip-risked-as-intel-microsoft-seek-new-rules
拜行動裝置的盛行,高通從一個小小的IC設計公司,變成目前全球最大的IC設計公司。高通在通訊領域上多年耕耘,收穫頗豐。2G的時候,有GSM、CDMA,等不同的規格,高通投入大量資源努力研發;到了3G,最重要的行動通訊標準專利在高通手上,雖然3G主要專利在今年中(2015年)將逐漸到期,但過去5年,高通憑藉著各種通訊專利,收取專利使用規費,獲利驚人。幾年前曾有美國顧問公司評估,高通所擁有的專利,平均每一項約值150萬美元!高通擁有上萬個美國專利,光靠這些專利每年替公司帶來極高的收益,難怪其他公司要眼紅!
所謂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高通憑著專利,不需要在市場上討價還價,流血競爭,躺著就可以輕鬆收取規費,雖然是幾十年辛苦研發耕耘的成果,但不免招來其他公司的不滿,尤其是設備廠以及其他的IC設計公司。中國設備廠對高通的控訴,各界還在等中國政府的裁決。美國的戰場,從政府移到IEEE,不能不算是一個高招。如果易地而處,今天不是行動裝置當紅,而是PC市場主導,Intel等傳統PC廠手上握有許多重要專利可以收錢,相信他們對於專利收費的態度應該會不一樣了吧!
IEEE主導許多標準的制定,尤其在通訊協定方面。大家所熟知的 IEEE 802.11,是現今無線區域網路通用的標準。
在討論制定標準時,參與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自身專利技術作為參考,是常見的情況。問題是萬一這些專利最終被選定為國際通用標準時,其他公司要執行這項標準,就必須要獲得專利授權。長久以來,這些標準必要專利最被人詬病的,就是對無力加入標準制定競逐的小廠,或是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落敗的廠商,帶來額外的負擔。而只要專利一旦被選定入重要的國際標準,那擁有這些重要專利的少數人或公司,就可以坐收巨利。
專利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創新,那標準必要專利,究竟對科技發展有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影響?
解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標準制定協會在不偏頗的情況下,經過成員討論同意,選定某些專利成為標準的一部分,這些專利必有可取之處;擁有這些專利的公司因此獲得商業利益,作為開發技術的回饋,並沒有違背專利的初衷。然而,什麼才是『合理』的回饋,很難訂下準則。
當年在制定DDR DRAM標準時,各廠被Rambus擺了一道,使得當年幾乎所有DRAM廠都受到Rambus的威脅,不付錢就要被告,這種因標準誤觸專利地雷的情況,自然不能再度發生。然而,若是要求擁有技術的公司,必須要貢獻專利才能被選入標準,那不是變相鼓勵公司不需要辛苦研發,只要加入標準協會,坐等其他人研究成果就可以了?
不管是中國政府對高通收取專利規費的裁定,或是IEEE,甚至美國司法部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收費限制的態度,對於未來公司投入研發,申請專利的意願,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值得密切關注。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4-12-03/qualcomm-wireless-grip-risked-as-intel-microsoft-seek-new-rules
拜行動裝置的盛行,高通從一個小小的IC設計公司,變成目前全球最大的IC設計公司。高通在通訊領域上多年耕耘,收穫頗豐。2G的時候,有GSM、CDMA,等不同的規格,高通投入大量資源努力研發;到了3G,最重要的行動通訊標準專利在高通手上,雖然3G主要專利在今年中(2015年)將逐漸到期,但過去5年,高通憑藉著各種通訊專利,收取專利使用規費,獲利驚人。幾年前曾有美國顧問公司評估,高通所擁有的專利,平均每一項約值150萬美元!高通擁有上萬個美國專利,光靠這些專利每年替公司帶來極高的收益,難怪其他公司要眼紅!
所謂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高通憑著專利,不需要在市場上討價還價,流血競爭,躺著就可以輕鬆收取規費,雖然是幾十年辛苦研發耕耘的成果,但不免招來其他公司的不滿,尤其是設備廠以及其他的IC設計公司。中國設備廠對高通的控訴,各界還在等中國政府的裁決。美國的戰場,從政府移到IEEE,不能不算是一個高招。如果易地而處,今天不是行動裝置當紅,而是PC市場主導,Intel等傳統PC廠手上握有許多重要專利可以收錢,相信他們對於專利收費的態度應該會不一樣了吧!
IEEE主導許多標準的制定,尤其在通訊協定方面。大家所熟知的 IEEE 802.11,是現今無線區域網路通用的標準。
在討論制定標準時,參與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自身專利技術作為參考,是常見的情況。問題是萬一這些專利最終被選定為國際通用標準時,其他公司要執行這項標準,就必須要獲得專利授權。長久以來,這些標準必要專利最被人詬病的,就是對無力加入標準制定競逐的小廠,或是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落敗的廠商,帶來額外的負擔。而只要專利一旦被選定入重要的國際標準,那擁有這些重要專利的少數人或公司,就可以坐收巨利。
專利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創新,那標準必要專利,究竟對科技發展有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影響?
解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標準制定協會在不偏頗的情況下,經過成員討論同意,選定某些專利成為標準的一部分,這些專利必有可取之處;擁有這些專利的公司因此獲得商業利益,作為開發技術的回饋,並沒有違背專利的初衷。然而,什麼才是『合理』的回饋,很難訂下準則。
當年在制定DDR DRAM標準時,各廠被Rambus擺了一道,使得當年幾乎所有DRAM廠都受到Rambus的威脅,不付錢就要被告,這種因標準誤觸專利地雷的情況,自然不能再度發生。然而,若是要求擁有技術的公司,必須要貢獻專利才能被選入標準,那不是變相鼓勵公司不需要辛苦研發,只要加入標準協會,坐等其他人研究成果就可以了?
不管是中國政府對高通收取專利規費的裁定,或是IEEE,甚至美國司法部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收費限制的態度,對於未來公司投入研發,申請專利的意願,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值得密切關注。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競業禁止條款與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
前台積電資深處長粱孟松被控洩漏營業秘密與違背競業禁止條款契約一案,這兩天引起許多人的關注:
天下雜誌565期 :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3951&utm_source=dailybrief&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dailybeirf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認定,旁人多說無益;但有幾個論點還是值得研發人員注意的:
這是錯誤的觀念。
首先,憲法規定的工作權是個人對國家的權利主張,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公司與員工的契約,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原則的問題。根據過去的判例,中華民國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認定在合理的範圍內是可以成立的。
所謂合理的範圍,會考慮以下情況: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的行業是否合理?禁止的期限是否合理(一般是兩年之內)?禁止的工作地點是否合理?是否有合理補償?違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等等。
總之,員工在簽約前應詳細閱讀條約的內容,離職後從事新工作前,應考慮是否有違背競業禁止條款之虞,不可以誤信違憲的論調而等閒視之。
關於相關的案件,可參考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之認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4&act=read&id=14
根據天下雜誌的報導,被告在庭上哭訴為台積電做牛做馬,卻不受重用。
筆者認為,洩密與違約跟前公司如何對待你是毫無關聯。
違背契約是誠信問題,洩漏不該洩漏的機密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算真的有被不公平的對待,並不能依此合理化違法犯紀的事情。做這方面的陳述,唯一的效用是希望激起法官的同情心,或許能夠從輕量刑。但對事實的認定,毫無幫助。
法定的專利權是發明人的,隨時可以主張權利。這是一般人常有的錯誤觀念。
是的,研發創新的巧思來自於發明人,但如果發明人受雇於資方的期間且獲得合理的報酬下,工作相關的活動所產生的專利,專利權是屬於資方也就是公司的,並非發明人。
因此,即便這些專利發明確由發明人所發想達成,但行使法定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是付工資的公司,而不是發明人。員工離職後,在前公司所獲得的專利還是屬於前公司,不能隨意抄襲並據此獲得商業利益。
天下雜誌565期 :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3951&utm_source=dailybrief&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dailybeirf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認定,旁人多說無益;但有幾個論點還是值得研發人員注意的:
- 競業條款違反憲法負予國民自由工作的權利,因此是無效的,簽了也不用管
這是錯誤的觀念。
首先,憲法規定的工作權是個人對國家的權利主張,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公司與員工的契約,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原則的問題。根據過去的判例,中華民國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認定在合理的範圍內是可以成立的。
所謂合理的範圍,會考慮以下情況: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的行業是否合理?禁止的期限是否合理(一般是兩年之內)?禁止的工作地點是否合理?是否有合理補償?違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等等。
總之,員工在簽約前應詳細閱讀條約的內容,離職後從事新工作前,應考慮是否有違背競業禁止條款之虞,不可以誤信違憲的論調而等閒視之。
關於相關的案件,可參考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之認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4&act=read&id=14
跳槽違法嗎?5要件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7375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7375
- 前公司虧待我,我離職後洩漏機密報復情有可原
根據天下雜誌的報導,被告在庭上哭訴為台積電做牛做馬,卻不受重用。
筆者認為,洩密與違約跟前公司如何對待你是毫無關聯。
違背契約是誠信問題,洩漏不該洩漏的機密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算真的有被不公平的對待,並不能依此合理化違法犯紀的事情。做這方面的陳述,唯一的效用是希望激起法官的同情心,或許能夠從輕量刑。但對事實的認定,毫無幫助。
- 我在前公司努力研發,獲得的專利是我的,離職後將技術帶到新公司有何不可
法定的專利權是發明人的,隨時可以主張權利。這是一般人常有的錯誤觀念。
是的,研發創新的巧思來自於發明人,但如果發明人受雇於資方的期間且獲得合理的報酬下,工作相關的活動所產生的專利,專利權是屬於資方也就是公司的,並非發明人。
因此,即便這些專利發明確由發明人所發想達成,但行使法定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是付工資的公司,而不是發明人。員工離職後,在前公司所獲得的專利還是屬於前公司,不能隨意抄襲並據此獲得商業利益。
- 這麼一位重要的員工,公司應該要盡力挽留
道理是如此沒錯,但每個人的個性不同,思維的方式也不一樣,老實說,很難去滿足所有人。但契約就是契約,職業道德更是做人處事應有的基本態度。無論甚麼原因離開了原先服務的公司,不能把舊公司的商業秘密直接洩漏給新公司。雖說洩密在法院的認定是有困難的,但是為保險起見,還是要十分小心。
研發人員看這次新聞的報導,對於競業禁止條約、專利權的歸屬與應有的職業道德,要有正確的觀念,千萬不要被媒體或是網路上似是而非的論調所影響。
能夠在任何公司服務都是一種緣份,青山常在,綠水長流,即使離職也應該正正當當的,利用過去工作所累積的經驗與技術法則,在新的環境謀求更好的發展。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私怨或私利,做了法律所不允許之事,搞得身敗名裂,得不償失呀!
能夠在任何公司服務都是一種緣份,青山常在,綠水長流,即使離職也應該正正當當的,利用過去工作所累積的經驗與技術法則,在新的環境謀求更好的發展。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私怨或私利,做了法律所不允許之事,搞得身敗名裂,得不償失呀!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Google 翻譯應用程式
Google 的翻譯應用程式越做越好了!
可以對著手機說話,讓程式即時口譯
也可以啟動照像功能,程式會根據所捕捉的畫面,翻譯畫面上的文字。
對於到國外旅行的朋友,相當實用!
手機的兩大應用程式市場,Google Play是免費的,Apple AppStore一年繳99美元,即可發揮創意,設計各式各樣的應用程式,只要通過平台的相容性認證,就可以上架供消費者選購或免費下載。由於門檻低,一度是全球年輕軟體工程師,將創意轉換成商業利益的熱門標的。然而正由於門檻低,百家爭鳴,競爭激烈不在話下,淘汰率也很高。
幾年前被稱為"芬蘭之光"的憤怒鳥遊戲系列,如今還有多少人在關注?
一夕成名的故事很多,但爬得快也跌得快!
成功的契機,說穿了還是要從『需求』開始。如果能夠準確的掌握消費者的需求方向,其實還是大有可為的。
但一個實用、好用的應用程式,背後除了創意,還要有堅強的技術背景支持。以地圖程式為例,Google Map除了詳實的地圖,還增加了路徑規劃,不管是道路的變化,還是大眾捷運系統的更新,都需要強大的資料庫分析與整理能力。開頭提到的Google Translate也是一樣,不像中文是單音語言,西方語言以多音節為主,一字可能有一個音,兩個音,或更多音節所組成,這對語音翻譯程式而言是很大的障礙。因此中文的音譯,比起英文等西方語言要容易多了。但Google居然把英文的音譯做得如此精準(雖然偶爾還是有小出錯,但一般日常對話已經相當好了),實在是不得不讓人佩服呀!
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2014年美國專利許可統計
根據IFI Claim Patent Service所統計,2014年美國專利局USPTO授予前50大專利人排行榜如下表所示。
- IBM連續22年蟬聯冠軍,2014年得到超過7500個專利,此破紀錄的成就無人能及。
- 台灣的鴻海精密工業公司與Ericsson並列18名
-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排名23名
- Google在專利佈局的競賽中加緊腳步,今年排名大幅上升至第8名
- 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Apple Inc. 排名第11名
- 中國唯一上榜的是華為科技公司,排名第48名
- 與2013年相比,核准的專利總數量增加了8%
2014年美國專利局總共核准了超過30萬件專利申請,這數字超過歷年的成績,顯示創新發明仍然受到相當重視。
RANK | Grants | Assingee Name | Country |
1 | 7534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 United States |
2 | 4952 |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Korea |
3 | 4055 | Canon KK | Japan |
4 | 3224 | Sony Corp | Japan |
5 | 2829 | Microsoft Corp | United States |
6 | 2608 | Toshiba Corp | Japan |
7 | 2590 | Qualcomm Inc | United States |
8 | 2566 | Google Inc | United States |
9 | 2122 | LG Electronics Inc | Korea |
10 | 2095 | Panasonic Corp | Japan |
11 | 2003 | Apple Inc | United States |
12 | 1860 | General Electric Co | United States |
13 | 1820 | Fujitsu Ltd | Japan |
14 | 1662 | Seiko Epson Corp | Japan |
15 | 1634 | Ricoh Co Ltd | Japan |
16 | 1578 | Intel Corp | United States |
17 | 1474 | Hewlett Packard Development Co LP | United States |
18 | 1537 | Telefonaktiebolaget L M Ericsson | Sweden |
18 | 1537 | 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 Taiwan |
20 | 1511 | Samsung Display Co Ltd | Korea |
21 | 1502 | Toyota Motor Corp | Japan |
22 | 1475 |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 | United States |
23 | 1460 |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 | Taiwan |
24 | 1337 | BlackBerry Ltd | Canada |
25 | 1307 | AT&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 LP | United States |
26 | 1197 | Broadcom Corp | United States |
27 | 1177 | 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Co Ltd | Japan |
28 | 1147 | Honda Motor Co Ltd | Japan |
29 | 1142 | Brother Kogyo KK | Japan |
30 | 1107 | Sharp KK | Japan |
31 | 1097 | Robert Bosch GmbH | Germany |
32 | 1095 | Cisco Technology Inc | United States |
33 | 1069 | Micron Technology Inc | United States |
34 | 1058 | Siemens AG | Germany |
35 | 977 | NEC Corp | Japan |
36 | 967 | Xerox Corp | United States |
37 | 930 | FUJIFILM Corp | Japan |
38 | 908 | Hitachi Ltd | Japan |
39 | 902 | SK Hynix Inc | Korea |
40 | 901 | Boeing Co | United States |
41 | 897 | Electronic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 | Korea |
42 | 868 | Koninklijke Philips NV | Netherlands |
43 | 835 | Fuji Xerox Co Ltd | Japan |
44 | 833 | Texas Instruments Inc | United States |
45 | 839 | Mitsubishi Electric Corp | Japan |
46 | 815 | Denso Corp | Japan |
47 | 790 | Ford Global Technologies LLC | United States |
48 | 775 |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 China |
49 | 749 | 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 United States |
50 | 745 | Amazon Technologies Inc | United St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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